问题 | 警察抓错人后,被捕者反抗是否属于自卫行为还是袭警? |
释义 | 袭警是指对执行警务的警察进行暴力攻击,阻碍调查取证等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法律分析 算,袭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的人民警察进行突然人身攻击,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拓展延伸 被捕者反抗警察抓错人:自卫还是过度行为? 被捕者反抗警察抓错人的行为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估。在某些情况下,被捕者可能会主张其反抗行为属于自卫行为。自卫行为通常是指在合理的、即时的危险威胁下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然而,对于被捕者来说,要证明其反抗行为属于自卫行为并不容易,因为需要证明其行为符合自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标准。如果被捕者的反抗行为被认定为过度行为,即超出了合理的防卫范围,可能会面临袭警的指控。因此,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以确定被捕者反抗行为的性质,是属于自卫行为还是过度行为。 结语 在评估被捕者反抗警察抓错人的行为时,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综合评估。被捕者可能主张其反抗行为属于自卫行为,但要证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不容易。如果被捕者的反抗行为被认定为过度行为,可能面临袭警指控。因此,需要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以确定被捕者反抗行为的性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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