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由哪个部门管理? |
释义 |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的独立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行使公证职能并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方案,公证处应改制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并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 法律分析 不属于政府部门,是单独的公证机构。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拓展延伸 公证处的管理职责及相关部门是什么? 公证处的管理职责及相关部门涵盖着广泛的职能和责任。公证处主要负责进行公证活动,包括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处还负责执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如提供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件等。公证处的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这些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公证处的运行,确保公证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同时,公证处也与其他司法机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进行合作,以提供更全面和高效的公证服务。 结语 公证处作为独立的公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方案,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并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公证处的管理部门涵盖广泛的职责,包括监督和管理公证处运行,确保公证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公证处还与其他司法机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合作,提供全面高效的公证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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