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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担保合同的订立
释义
    留置担保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的效力,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它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必须是法律直接规定,可以说,留置担保的成立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既然不用当事人约定,当然也就不存在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问题。
    补充内容: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质押与留置权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一)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雇佣关系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雇佣关系不可以行使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是属于担保物权,适用对象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不应具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均不能支配另一方,而雇佣关系是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因此雇佣关系不可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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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