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任务完成不再续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释义 | 最后,笔者想提示的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终止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自2008年9月18日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即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该条款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不再续约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2014年9月,小岑与某电力设备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由小岑作为项目负责人为该电力设备公司在上海XX基建项目开展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9月5日,至上海XX基建项目完成”。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还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自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11月4日……试用期间,小岑工资为每月8000元,转正后工资变更为12000元”。2014年10月30日,该电力公司以小岑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小岑认为电力设备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经审理,最终仲裁机构支持了小岑的仲裁请求。 一、试用期无效的情形 1、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于试用期具有“从契约”的属性,它从属于《劳动合同法》,没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就没有试用期期限。因此,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类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 2、试用期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于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约定的期限有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超长试用期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限,应属于无效。 3、复重约定试用期的,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规定将试用期的试用对象限定在为初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或者变更工作岗位时,约定试用期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的,因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工作任务实际开始到任务结束,此类合同的劳动期限无法确定,因此无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符合约定试用期的最低标准,因此,也不能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低于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试用期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明确了三个限制性标准:不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同时,应选择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确定工资。但是不得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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