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1、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 2、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3、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