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可以执行监视居住吗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是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执行方式相同,要遵守不离开、不会见他人、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不毁灭证据等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法定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最大限度地配合办案机关侦查案件,监视居住执行。通常情况下,办案机关会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也可能在你自己的家中进行监视居住。但这种情况比较少,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侦查阶段,监视居住执行方式相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如下。 第一未经执行机制型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的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是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拓展延伸 法院对监视居住措施是否具有执行权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监视居住措施具有执行权限。监视居住是一种法律措施,用于对被判决或被指控的个人进行监管和限制。法院在判决或决定中可以规定监视居住,并且有权确保该措施的执行。执行监视居住需要法院的批准和监督,以确保该措施符合法律要求并保护相关人的权益。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执行监视居住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法院具有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的权限。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法定的强制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侦查工作。执行监视居住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所、不得会见他人等。法院在判决或决定中可规定监视居住,并负责监督执行。这一措施的执行权归法院,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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