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予以任命职务,办理任-职手续,是任免制度首先要明确的问题。《联邦德国官员法》规定:凡下述情况,需要加以任命:(1)取得官员身份;(2)由一种类型的官员改换成另一种类型的官员;(3)第一次授予职务;(4)授予不同基本工资的另一职务;(5)授予不同职称的另一职务。 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予以任命职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在下列六种情形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3)转换职位的;(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5)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六种情形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对初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必须对其加以任-职。公民进入公务员队伍主要有两种途径,即录用和调任。新录用人员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任免机关即必须予以任-职,调任人员经考核确认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任免机关也应及时予以任-职。 一、开除公职的详细程序是什么? 1、单位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开除公职。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具体开除公职手续。 3、将被开除公职人员的档案及时转移到相关的劳动或人才市场。 公职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的职位,开除公职则属于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处分,指开除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队伍,此后将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我国的公职人员的各个方面都会受到法律的规范,因为公职人员也是会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政府和国家的形象,所以公职人员在工作和日常中都要遵守相应的法律,如果公职人员作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并被司法部门处罚后,也是一定会被开除公职并终生不可以录用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