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继承不动产登记程序如下: 1、所有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材料检查; 2、申请人签署继承房地产登记具结书。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者放弃继承; 3、询问房地产继承协议或遗嘱的内容和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并做好记录,由所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审查,受理。经查合受理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审计,房地产登记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审查。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将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5、公示。在房地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布拟登记的房地产登记事项,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6、房地产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中。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