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 |
释义 |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已经完工的:在价款结算方面,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筑工程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况: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基于无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中,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根主线。 (二)施工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原则。 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 (三)发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发包人理所当然也应享有此权利。 (四)当事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应予驳回。 (五)当事人不得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较低,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 (六)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也不结算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前提是施工合同为有效。当合同无效时,当事人不得依据此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七)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是“三无”工程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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