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离婚可以共同抚养孩子吗 |
释义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共同抚养子女。但是,如果轮流抚养会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父母离婚并不会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归于消除。也就是说,无论离婚后是由父母一方,还是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父母双方都还具有教育、抚养子女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规定如下:1、父母离婚时仍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是母亲有特殊情形而不能抚养子女的,可由父方直接抚养;2、对于父母离婚时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都想要抚养权的,应当优先考虑跟子女感情较好的、经济和身体状况好的、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另外,如果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表示自愿跟其中一方生活,这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优先予以考虑。 一、法律上如何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具体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相应的,归于子女抚养权的评定标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平等对待的。一方抚养孩子,而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定标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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