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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是否应对疫情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支付工资?
释义
    用人单位应对疫情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支付工资。根据青海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对疫情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仅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而且应当视同职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应向职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风险提示: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规定,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企业通知复工,员工被政府要求隔离,在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风险提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疫情期间员工被隔离无法到岗,如何支付工资?
    关于支付工资,在家办公或享受带薪假期的,应正常支付工资。其它情况的,可以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签订调整薪酬协议;或协商待岗,签订待岗协议,支付待岗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在家办公期间,交通补助或餐补在家隔离期间可以暂不支付。风险提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人单位不仅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还应当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风险提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了,但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隔离期尚未结束,该如何处理?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如果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的,是否应当向职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的,应当向职工支付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风险提示:根据青海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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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22: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