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凡是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均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证由动火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办理。其安全措施由动火所在单位提出,属施工方面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属生产方面的由生产单位给予安排。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1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 2、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 3、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或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法律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五条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