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中法院是否会对公司开据的收入证明进行实际调查取决于相对方在质证环节是否存在异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月工资超过3500元的,超出部分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畸高的收入证明,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月工资超过3500元的,还应当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否则不予认定。对于第三种情形,要查明缴费记录,同时期个人所得税完税继续缴纳的,则证明其没有停发工资,其收入证明同样不能认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