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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器官移植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对于器官移植的立法一直采取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这种态度导致大多数立法是从宏观方面来进行规范,对于微观的规定是较为抽象,没有具体细化,甚至是有的缺失,造成法律空白。由于立法滞后,且大多数规定没有具体细化,特别是涉及到受供体的条文规定相对较少,没有明确受供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导致器官移植中的深层次的新法律问题无法得到解释,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
    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
    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
    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
    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但由于在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目前的立法并不能完全保障受体的权利,如“交叉换肾”的案例在实践中往往并不一定会得到支持,或者即使出现了合适的供体的,但所要承担的费用不少,使得很多人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就必须对受供体的民事保护进一步完善,排除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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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