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附期限合同签订后的结果 附期限合同签订后的结果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讨论: 1.期限到来前的效力。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终止其效力。 二、附期限合同的分类 附期限合同的分类是依据所附期限的作用进行的: 1.附始期的合同。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附终期的合同。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注意,无论是哪一类附期限的合同,其期限都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 三、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1)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 (2)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1)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是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