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抗辩权都有什么种类 |
释义 | 债权债务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 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先诉抗辩权等。 一、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是: 1、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有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为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强制执行程序中随时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担保责任,而不是不承担担保责任。 抗辩权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同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当债权人行使权利,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连带责任担保人不能盲目承担担保责任,而是可以根据法定理由对抗债权人的要求,拒绝或者延迟履行担保义务。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中履行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中止合同的情形之一的,中止履行的情形;法律其他规定等。 三、民法三大抗辩权具体有哪些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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