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办法 |
释义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2、在办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3、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4、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5、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应对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按本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公安机关的其他考核评议活动应当与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合进行。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考核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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