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是可确认、可转让、可计价的,不符合这三条的资产不能用于出资: 1、不能独立确认和不能评估价值的财产不能用于出资,例如商誉、思想、能力、智慧等。 2、不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不能出资,例如禁止转让的文物、特许经营权、被抵押、被冻结的土地、房产、股权和其他物权等。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其它: (1)关于借款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