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小时。继续盘问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被严格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 12 小时;对在 12 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 24 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 24 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 48 小时。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三、删去《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 年 7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75 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的 “收容教育”,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 “收容教育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