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上夫妻共有的名字离婚时是怎么分 |
释义 | 房产证上是夫妻共有的名字,离婚时由二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在婚内有转移、变卖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则法院可在分割房产时依法让该方当事人不分或少分到房产份额。 一、婚姻关系解除后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 离婚婚后房产的分配:是夫妻共同房产的,可以双方协商分割,夫妻二人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房子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房子进行合法合理的判决。房子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婚内财产转移财产如何分割 婚内财产转移财产的分割方式:如果该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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