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灵活就业人员不是失业人员,而是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商业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以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上门维修服务等各种劳务人员。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建立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各类中小微企业和朝九晚五的全日制工作,如公司店铺及较大的档口和其员工雇工)。具体到社保来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存档职介或人才以个体身份缴费参保。很多省份对灵活就业人员采取了社保补贴的形式,来减轻其社保负担。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