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无效案例分析及裁判结果 |
释义 | 赠与合同争议,原告举证责任,可提供书证、物证等证据;赠与合同可撤销,赠与人可在财产转移前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或不履行义务等情况下可撤销并返还财产。 法律分析 一、赠与合同无效如何举证 赠与合同产生争议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赠与合同无效的,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书证、物证等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可变更、撤销合同合同效力纠纷效力待定合同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4、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6、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结语 赠与合同的无效性需要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提供书证、物证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有权撤销赠与,以及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若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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