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百八十七条 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揽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当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承受总承揽单位的质量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