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在进行工业废水处理时,要遵循优先采用无毒处理工艺,尽可能减少或者消除废水处理过程中的有毒有害的废水。 2、在处理有毒、有害或者生产有毒原料的废水时,要严格监督操作,尽可能采用合理的工艺和设备,降低废水的毒性。 3、对于含有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从其他废水中分流,以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