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六项个税从什么方面扣除 |
释义 | 法律分析:六项个税分别从以下六个方面扣除: 1、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子女从3岁到全日制教育阶段的支出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2、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位继续教育的,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接受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按照取得证书当年3600元的标准扣除; 3、在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在未成年子女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扣除; 4、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5、住房租金方面,根据城市不同,按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的标准扣除; 6、在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及其兄弟姐妹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但每人的分摊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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