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要进行信息披露的话,所包括的范围主要是分为两类,即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而临时报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并予公告。因此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上述两种报告种类来进行信息披露,从而披露相关信息,保障股民的权利。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