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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约定试用期不交社保有效吗
释义
    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双方约定“不交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也无效。
    需要注意,即使是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也是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否则的话可以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当然,按照国家的规定,在试用期内也是需要为劳动者实际购买社保。
    一、公司三个月后交五险是合法吗
    公司三个月后交五险是违法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虽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作出书面承诺,但会有最终会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即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是不允许的。
    实践中不管是签到劳动合同还是书面承诺书,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即只要公司未缴纳社保费,公司仍应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补缴社保时效限制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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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7: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