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先定损再修车。保险公司先定损再维修,当车辆维修完成之后由车主预先垫付维修金额,然后车主便可以拿着维修的发票向保险公司进行报销。但如果事故责任判定为对方全责的话,车辆维修金额应由对方负责,所以车主并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垫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