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取回权的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破产取回权的特点如下: 1、行使取回权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对方。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别人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实际上构成了对别人财产的善意侵权。但此时,财产管理处分权仍由破产管理人行使,任何形式的破产财产处置都必须由破产管理人行使; 2、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者占有的财产。破产者对取回标的物的占有可以是现在、曾经或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式产生不同性质的回收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偿取回权,特别取回权由即将占有演变而来;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取回权人所有权形成的取回权,是基于民法上的物权和取回权人所支配形成的取回权,是基于民法上的债权,使其与除权不同; 4、取回权以所有权和别的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行使取回权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权利人只有在非法占有或者无因占有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请求权无从谈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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