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想争取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
释义 | 如果女方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话,那么需要看能否提供孩子健康成长的环境。 1、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 对于子女抚养原则,直接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子女抚养权虽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但无论父母如何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属物,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法院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出发点,法院在考虑子女的抚养权时,都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龄、照顾无过错方等其他各种原则,但万变不离其宗,这一切,都离不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子女抚养权的始终,决定着所有其他原则。 2、根据子女年龄确定原则 对于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则进一步细化为根据子女两周岁以下、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上不同年龄段作为考虑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1)子女两周岁以下 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第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第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子女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第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生活诉求和愿望,尊重子女的个人意愿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而应考虑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也即是说子女的意见很关键,子女的意见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往往决定着抚养权的归属。 女方想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话,那么可以先跟父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那么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条件来进行判决。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下,但是母方感染了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则会判定抚养权的归属为父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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