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建立完善工作规范机制。依据社区矫正对象实际需求,规范经常性跨市县适用对象、所需材料、申请时间、活动范围、监管方式、违规处理等机制,出台《关于规范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工作办法(试行)》,依法规范职责任务,建立完善工作流程,构建常态化运行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