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一审案件办理程序 |
释义 | 第一审程序包括:1、受理人民法院对于经过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先就案件是否具备法定的开庭审判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开庭前准备第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了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①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②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③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④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⑤先期公布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3、法庭审理法庭审理的程序由5个阶段组成:①开庭。②法庭调查。③法庭辩论。④被告人最后陈述。⑤评议、判决和宣判。 一、打官司开庭前做好哪些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以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其职责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不属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开庭审判前,合议庭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讯问被告人需了解的案情要点;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5.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必要的时候,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 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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