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哈尔滨市工伤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
释义 | 该段内容描述了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其他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享受待遇的条件。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工伤的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待遇,同时也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原工作岗位,但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 法律分析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于本人工资乘以27个月;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 3.其他费用(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工伤的,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原来的工作岗位,同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的待遇。其中,如果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话,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具体按照塔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需要注意,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拓展延伸 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三个等级的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是根据被护理人员的伤情程度来确定的。如果被护理人员完全不能自理,那么生活护理费的标准就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如果被护理人员大部分不能自理,那么生活护理费的标准就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如果被护理人员部分不能自理,那么生活护理费的标准就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是为了保障被护理人员的日常生活需要而设立的。根据被护理人员的情况不同,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也不同。因此,在工伤保险中,被护理人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结语 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伤中的权益而设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工伤,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待遇。同时,如果需要生活护理的话,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费用,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