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机关羁押期限的延长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情形: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3、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4、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5、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一、刑事案件开庭到下判决书多久 刑事案件开庭到下判决书一般在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有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下达判决书。 二、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多久会开庭审理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刑事案件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时间限制。拘留期限为1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侦查终结,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此,侦查阶段的期限为7个月。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那就是一个半月。 另外,还会存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形,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期限重新计算。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三、精神病鉴定期间羁押期限怎么计算 精神病鉴定期间羁押期限怎么计算,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査、起诉、审判法定的羁押时间。《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査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可以延长一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审查起诉的羁押期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内审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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