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一、怎样认定作出承诺并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期限未确定的,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什么情况下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无效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