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时间应为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规定以月为单位交纳,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 法律依据: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服务内容、收费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同或协议中有关收费的约定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