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时候生效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具有以下特征: (一)条件存在于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且构成该意思表示的一部分。 (二)条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表示之中去的,而不是他人违背表意人的意愿硬塞进去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三)条件必须是作出意思表示时尚未发生的、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这是根据条件的效力为标准而区分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分类。 (1)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 (2)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条件的积极与消极,其区别仅在设定的角度不同。前述“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属积极条件,而反过来约定“如留学后定居不归国,就续租合同”,则属消极条件。两者条件内容并无不同,但条件的性质,却有积极与消极之分。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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