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 |
释义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具体如下: 一、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 1、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方式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方式有两种即折价和拍卖。 2、如果通过折价方式实现优先权,则可以在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无需经过司法程序。 3、但如果双方折价行为损害第三人(如同样拥有优先受偿权的其他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抵押权人等)利益的,第三人可能会申请法院撤销折价协议。 4、对于通过拍卖方式实现优先权,从法律条文字面理解,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对建设工程进行依法拍卖,但在实践中这并不可行,司法拍卖一般需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处理,而强制执行需要有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 建筑工程承包人如果需要去行驶优先受偿权的话,必须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处理,避免行驶优先受偿权上违反相关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或是面对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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