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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人提出退伙申请如何进行清算
释义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一起开办一合伙企业。后甲因与其他三人不和,不再管理合伙企业事务。该合伙企业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宣布散伙。现甲要求拿回自己的出资,但四人对账目都不认可。请问:甲可否申请法院组织清算以理清账目?律师解答:甲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由甲乙丙丁四人担任;经四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甲便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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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