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权利非法转让的形态 |
释义 | 自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来,基于种种原因,盗卖、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现象愈演愈烈,层出不迭,令人瞠目,尤其以如下形态最为典型: 1、商标在法院已查封冻结的情况下被私下办理许可使用,如“爱多”、“IDALL”等商标; 2、在企业破产清算前被原企业职员违反《破产法》私下转让给第三者; 3、违反双方协议私下将商标转让给第三者,有的企业是“内鬼”作怪,股东私下将商标转让给自已另立的公司; 4、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注销登记后,原企业负责人成立同名企业冒名顶替将商标转让给自己或第三者; 5、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将著名商标低价转让给第三者; 6、合资人将另一合资方的商标私下转让到自已或者关联企业名下; 7、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备案后,被许可人私下又将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名下; 8、经销代理商私下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公司名下; 9、出口代理商私下将被代理人的商标在国外抢注,并转让给外国的公司,禁止国内被代理人的产品再销往外国,并引发涉外诉讼; 10、私下将他人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转让到自己国内公司名下,并禁止国内原商标权利人的产品再销往该国。 一、公司注销了商标怎么办 公司注销之后,可以把商标在一年内转让给他人或者是提交注销商标的申请,如果公司在注销时没有把商标进行转让,对于已经决定归属的,那么企业可以通过转移的方式将商标转移出来。 商标权的转移和商标权的转让是不一样的,商标权的转移是因为被继受人消灭所引起的,只要继受人表示接受商标权,并履行转移注册商标手续的义务,即可实现商标权的转移。在公司注销之前,可以选择把名下的商标转让给别的公司或个体经营者,但要记得把电子档、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章存好,这些可以用作转移证明的条件,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的对象可以是接受该企业财产的清算组织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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