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槌使用规定如下:1、首先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2、然后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3、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1)宣布开庭、继续开庭;(2)宣布休庭、闭庭;(3)宣布判决、裁定。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1)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2)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3)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5、最后是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 法律客观: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 (三)宣布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 (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 (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