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本市外户口到张店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如要求在张店区中小学就读,需在张店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以2009年5月31日为界),夫妇双方均在流入地合法务工。其子女的入学凭流出地外出务工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暂住证、务工单位劳动合同、原所在地户口簿(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及流出地政府(或乡镇派出所)开具的子女在当地无法定监护人证明、流出地教育部门的学生外出借读证明,手续到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张店区教师进修学校中二楼)进行资格审核,资料齐备后办理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定点学校入学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