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20 |
释义 | 法律分析: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法律依据: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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