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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协议书关于户口迁移纠纷的相关规定是哪些
释义
    我国关于房屋转让而产生的户口迁移问题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很少,主要如下:
    (1)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2008年2月15日,《房屋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2003]25号民事法律适用的规定是:对于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果当事人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约定的,将户口迁出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的,法院可以告知该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此类民事判决,故该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主张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的事项。当事人坚持迁移户口主张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4)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规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由于可见,我国对于房屋权属管理和户籍管理是相互分离的,房屋权属管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户籍管理则由公安部门负责,现有的户籍管理规定并未对因房屋转让而产生的户口迁移问题进行针对性规定,导致了制度性漏洞,法律上的真空;同时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无权直接对户口迁移作出民事判决,更无权进行强制执行;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的规定,由于户口迁移采取自愿原则,购房者甚至是公安机关也无权要求出卖人将户口迁移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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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