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1年合同工程质保金新规定 |
释义 | 合同工程质保金预留的期限规定和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及返还规定。保修期应按合理寿命内确定,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保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4个月。质保金预留比例和返还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政府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比例约为工程价款的5%左右,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法律分析 一、关于合同工程质保金预留的期限规定 1、保修期 在合同工程结束后会预留质保金,进行一段时间对于质量的检查,称之为保修期,《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本条,《建筑法》对于保修期限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对最低保修期限进行规定,对此,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保金的期限,其与保修期的主要区别之一是缺陷责任期同时是预留质保金的期限,该期限一般情况下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双方亦可约定适当长于上述时间的期限。 二、关于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及返还规定 《质保金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第七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结语 根据《建筑法》和《质量条例》的规定,合同工程的质保金预留期限应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而缺陷责任期则由双方约定,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关于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及返还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等内容,并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缺陷索赔方式。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比例一般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节发包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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