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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赔偿案件重审的八种情形及其申请材料有哪些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二)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六)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八)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哪种情形法院将重审国家赔偿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有“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
    这8种情形具体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2、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6、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7、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8、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发回重审的情形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定赔偿情形可以分为行政部分和刑事部分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一、行政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不能国家赔偿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刘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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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