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起诉阶段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
释义 |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院负责的,而是用什么程序是由法院在开庭审理的过程当中进行决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一、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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