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股东出资的诉讼有诉讼时效吗 |
释义 | 出资请求权是公司对股东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其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因在于股东出资义务具有较强的公法性质,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缴付出资请求权是基于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而由公司享有的法定债权请求权,不同于基于当事人合意产生的意定债权请求权,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处置。 而且援引诉讼时效对公司债权人不公平,因为往往是债权人而非公司内部人员启动追索出资请求权的程序,而公司成立到债权人发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间隔往往都在两年以上。 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使债权人无法获得救济,从而保护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产生非常不公平的后果。 一、股东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被依法认定无效的。 2、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出资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的。 3、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经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数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4、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出资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5、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不符合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这3项规定时,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的,应当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出资的股权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经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数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关于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该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公司法》,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可以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进行合理限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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