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承揽关系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在承揽活动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有过错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定作人的义务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