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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每月15日发工资,我刚辞职,工资下个月15日才能结清吗?
释义
    被辞退后薪水应在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结清,依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单位应按规范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水。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单位应支付赔偿费,按工作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薪水的规范。
    法律分析
    被辞退后薪水下一个月才发一般是不规范的,公司单位应在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结清员工薪水。
    劳务关系两方依照法律规定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时,公司单位应在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结清员工薪水。
    劳务关系两方依照法律规定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时,公司单位应在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结清员工薪水。
    被辞退时当月工资是会派发的,依据劳动法辞退当日员工就可以取得当月的薪酬,依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公司单位依照所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理应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金。
    被辞退时当月工资是会派发的,依据劳动法辞退当日员工就可以取得当月的薪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公司单位依照所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理应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部门工作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月薪水就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部门工作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月薪水就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除开以上情况之外,公司单位解雇员工的,就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依照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二倍向职工支出赔偿费,即按员工在本部门工作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二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赔偿费。
    除开以上情况之外,公司单位解雇员工的,就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依照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二倍向职工支出赔偿费,即按员工在本部门工作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二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赔偿费。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被辞退后,公司单位应在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结清员工薪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要求,公司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员工在本部门工作的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若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除非公司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应支付适当的赔偿费,按员工在本部门工作的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薪水的赔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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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5:32:55